《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
發布日期:2017-12-14 來源:www.gov.com 瀏覽次數: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82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經2017年6月21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李克強
2017年7月16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六條第二款。
二、將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公眾等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并公布。”
三、刪去第八條第二款。
四、將第九條、第十條合并,作為第九條,修改為:“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重點審查建設項目的環境可行性、環境影響分析預測評估的可靠性、環境保護措施的有效性、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科學性等,并分別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技術機構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進行技術評估,并承擔相應費用;技術機構應當對其提出的技術評估意見負責,不得向建設單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8/01/content_5215255.htm)